一、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一)债务转移的定义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
(1)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2)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1)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
(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理解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民法典》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这个规定中,“当事人”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按照民法原理,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么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
(1)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义务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义务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符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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