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总经理郭旭东犯受贿罪一案
当庭判处
被告人郭旭东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郭旭东退缴赃款1607.78万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郭旭东利用担任三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以及科发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提供信息、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代某等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1903.75万元。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旭东身为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郭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郭旭东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绵阳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等单位,仙海区、经开区等园区共计300余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庭审。
来源: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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